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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安全生产问责条例
  2. 物业费收缴不齐小区脏乱怎么建议
  3. 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4. 监察问责包括什么内容

安全生产问责条例

生产事故追责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物业费收缴不齐小区脏乱怎么建议

建议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有一些老旧小区,由于一些遗留问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一个正规的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的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的服务也不到位,所以造成小区管理脏乱差,出现这种情况,要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正规的物业公司。

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巡视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查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及省委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工程建设、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采取通报方式问责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十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规违纪决定应当问责的,在问责党组织的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本实施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或者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实行问责审理制度。凡是由纪委(纪检组)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月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实行问责情况通报制度。对典型问责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察问责包括什么内容

监察法问责包括内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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