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涉嫌刑事性质的案件,若嫌疑人被传唤不来警察局怎么办的一些知识点,和有案不立对策建议公安局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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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还能撤案吗
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案件的。
一是立案侦查之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而不须检察院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侯,也应当依职权和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同样不须检察院决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是有刑事责任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时,公安机关亦应当撤销案件,但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撤销案件。“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四是公安机关把属于法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错误立案后,亦应当撤销案件,告知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包括: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五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国家法律授权,行使的是公权力。因而案件一旦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除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立案而通过侦查监督通知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外,其他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要求撤销案件,也无权撤回已经控告的犯罪案件。
犯罪了,当公安局要抓时,己患癌症晚了,还抓吗
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一是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二是经由法院定罪量刑后交监狱执行刑罚让罪犯付出触犯刑律的代价。
当公安机关发现未抓捕的嫌犯已经患不治之症在其已不具备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具体操作是向其宣读逮捕令进行逮捕但不采取强制收监的措施同时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嫌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之后根据案件的进程配合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从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对于这类特殊的当事人司法机关可能不对其采取收监管理的措施但并意味着其能够逃避法律的惩处。(根据当事人触犯刑律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的身体状况检察院可能决定对其免予起诉,即使案件到审判阶段法院也可能采取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等判决结果。)
涉嫌刑事性质的案件,若嫌疑人被传唤不来警察局怎么办
谢谢你的问题邀请,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法律术语上讲是口头传唤。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也得引起高度重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公安机关已经初步掌握了涉嫌犯罪的证据,案件已经刑事立案,但是由于涉及犯罪的性质较为轻微,没有必要采取拘传等强制到案的手段;另外一种是虽然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是否能够立案还不确定,因此会传唤该人到案接受调查。
无论是已经立案的传唤或者是立案前的传唤,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如果被传唤的人拒不归案,那么就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就可能会认为此人有脱逃的嫌疑,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拘传、刑事拘留或者在检察院批准后直接予以逮捕。笔者曾经遇到一个案例,一个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没有当回事,最后在坐火车时被抓捕,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所以,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回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积极的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程序。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其实有时候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也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如果此人犯罪证据确凿、充分,确实有罪,那么接到传唤通知后主动到案,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自首,对于后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及最终量刑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如果传唤后不到案导致被公安机关直接抓获,那么后续可能很难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而且在量刑时也缺少了自首的情节。
总而言之,不要回避问题,积极应对方位上策。
取保候审被公安拒绝后怎么办
如果被公安拒绝,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能否获准取保,关键看是否符合取保的条件。刑事诉讼法65条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现实中,很多情况虽符合某一条件,但还是没被取保,有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被羁押人没有供述案情,或者同案犯比较多,有同案犯未被抓捕,公安担心串供等等。下面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供参考: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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