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见义勇为的风险你咋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为什么不建议去见义勇为,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见义勇为的风险你咋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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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小学生现阶段不要去见义勇为对吗
我是一名乡村小学教师,我们在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溺水”教育时,就强调了“自己的生命最重要”,面对危险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生命的安全,然后再报警,或者向大人寻求帮助。
因为小学生分辨是非和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欠缺,如果教他们把“见义勇为”放在首位,有可能会有更大的损失。
我上小学五年级时就有过这样的事例,暑假时,我们班一个女生和邻居家的姐弟二人去河边玩,那个弟弟调皮不小心滑到了河里,姐姐伸树枝去拉弟弟,我的那位女同学也慌着去帮忙,后来那位姐姐看势头不对,去喊挖鱼塘的大人帮忙,最终的结果是姐弟俩安然无恙,我们班的那位女同学却被河水冲走了。除了学校把学生都集中到学校开了安全教育大会,除了她痛不欲生的母亲,没有任何人为她说一句话,她就这么不声不响地过完了自己短暂的一生。她如果看到邻居家弟弟掉水里,第一时间去向大人寻求帮助,就不会有悲剧的发生。
我上小学时,九十年代初,赖宁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学校有关于“学习好少年赖宁”的标语,电视里还播放《赖宁》的电视剧,但是后来,政治课本里就不再有赖宁的光荣事迹了,因为在火灾面前,作为未成年人,最该保证的是自己的生命安全。
所以,我认为,在小学阶段不应教育孩子们见义勇为,和品德无关,因为他们力量薄弱,应该先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然后再想办法报警帮助别人。
这是我的一点看法,欢迎大家指正。
见义勇为称号含金量
较高。
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应该是非常有作用的。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你在档案里有你见义勇为这种事迹,就是找工作都是非常容易的。见义勇为证书的级别(省级、市级、县区级、社区级),级别太低就没太大的实际用途,当然说有用,是一种正能量和荣誉;说没用,是大多用人单位都不重视。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时,可以作为证明资料,也不能为加分依据。
教师应不应该鼓励学生见义勇为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其中德放在首位。见义勇为是德育的具体体现。
广义讲,学生是个群体,分小学,中学(含高中)大学。弘扬正义,做好事都应该。见义勇为又有多种形式,中小学生应采取报警,发信息方式也是见义勇为。大学生己俱成年人,应担当社会责任,保护好自已的同时,可采取必要措施震摄不法行为。
例如公交车上,不法分子抢夺方向盘,就应该冲上去,制止犯罪。
见义勇为的风险你咋看
感谢题主提供的例子
在我看来,小伙子在民事领域构成见义勇为,在刑事领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如果小伙子构成正当防卫的话,小伙子同样免除赔偿责任。
(为了回答方便,把死者称为甲,妻子称为乙,小伙子称为丙)
为什么小伙子成立正当防卫?我一直认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认定应该多考虑防卫者的角度,而不是加害人(死者甲)的角度,此时死者妻子乙的证言在认定丙构成正当防卫或者见义勇为时没有意义。
甲砍乙的动作虽然没有落下,但是在当时的旁观者来看,以一般人、正常人的角度切入:
首先,丙在那么紧急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去问甲和乙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丙来看,如果丙不去救乙,乙就会被甲用刀伤害致死;
其三,丙击打甲的目的是为了救乙,具备正当防卫的动机。
最后,丙击打甲,并最终致甲死亡并不会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有三:
1、因为此时甲伤害乙的手段(用刀砍)和丙的防卫手段具备相当性。
2、另外,依据2018年底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新标准,只要行为人表现出行凶的明显意图和迹象,防卫人及时反击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因此,甲已经把刀举起,在一般人来看下面一个动作就是砍在乙的身上,此时丙及时阻止甲不会影响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3、《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既是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也是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规定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以上只是我个人十分理想化的看法,虽然有基本的法理依据,但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决定权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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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义勇为的风险你咋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