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生态环境 推进乡村振兴 盐湖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专业化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农村新增地源收费合理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专家建议要重新收农业税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农村的二轮土地承包真的没有必要重新分配吗
  2. 农村新增地源收费合理吗
  3. 晚清政府为什么要征收厘金

农村的二轮土地承包真的没有必要重新分配吗

只是一个各说各有理的问题。毕竟二轮土地承包已过去20多年了,其中家庭人口的变化不-,致使有的家庭增加人口多,形成人多地少,而有的家庭人口减少的多,形成人少地多。我们村就有一户这样的家庭,母子二人,正当95年划分二次承包地时,儿子因诈骗村民财产而离家出走。当然村民有气,一致认为他不回来就不分给他承包土地,等他回来再分给给他。因当时规定2年一重分,所以谁也沒在意。谁料从那时起承包地再沒让重分,这位儿子回来倒是回来了,并且又结婚生了-男一女两个孩子,可怜他一个五口之家,只有他母亲那一亩地,一直到现在。

象这样人口增加了而土地一直沒变,5口之家变成10多口了还有,这样的人家想让土地重分一下,也有道埋。而另一种家庭,因老人去世女孩出嫁,致使家庭变成人少地多。这样的家庭,赞成国家承包地60年不变也顺理成章。这两种家庭占少数,而人口变化不大的还是占大部分。如今讨论二轮承包地要不要重新分配?人口变化不大的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而反对或支持者应各占1/5。再者因为有国家至2055年不变的政策,所以还形不成大肆讨论的氛围,下面仅仅谈一下个人意见。

如今要将土地重新划分,真不是一件容易事了。先不说增加多少工作量,单从个人承包地有的用土挖成坑了,有的种上了果树,有的建成了养殖场,这些都会增加不少调解不开的矛盾。仅仅为了少数人而兴帅动众不划算,尤其是那些己变为坑溏的土地,再分给谁?人家有投资的土地损失谁来补偿?再则,土地收益不太大了,人人都向往打工了,直想种地的人还不如去租赁些地来的方便。个人意见,还是听从国家安排吧!

农村新增地源收费合理吗

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

甚至是不合法的,因为确权的土地属于承包地,是属于村集体的,不能用于买卖。一般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变多或者变少,只要误差在5以内,与原来的土地面积相差不是很大的话,基本上不用担心。但如果是多出来的土地或者少了的土地数量较大,就要申请重新进行实测勘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如果确实数据属实,那这就是你的确权面积。因为以前的土地证上的面积多是人工拿皮尺测量,而现在都是采用的卫星定位测量,本来测量上的误差就不能够有效避免,只能尽可能精确。另外还有一些历史原因可能导致土地面积变多,比如有的地方过去算承包地面积是不算田埂的,后来因为技术进步的原因把土地整合了;还有的是因为以前要交农业税,因此大家都把土地面积尽量往少了报。因此如果本次确权土地多了,只要在确权证上注明“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就行了,村里面要求你多交钱当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晚清政府为什么要征收厘金

首先来说一下“厘金”是什么,产生于什么情况之下。太平天国起义对于晚清的政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财源。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为了筹措军费,临时试行的一种税收,虽然是临时起意,但是在晚清的国家财政中还是有一定的市场。

但是由于晚清的吏治腐败,征收厘米过于频繁,且花样繁多,使得人民利益收到损害,怨声载道,裁厘之声在晚清也是不绝于耳。但是利益驱使下的厘金制度,并不能一绝后患,这一制度甚至在利益之下,跨越了晚清和民国,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被彻底杜绝。

一、厘金制度的漫长历史

咸丰年间对于裁厘之事,就已经不绝于耳,但是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推进,同治八年(1869年),在中英坐在谈判桌上讨论利益取舍之时,英国公使阿礼国向清政府提出要求,增加进口税以废除对进口货征收厘金的计划,为什么有这样一段故事呢,是因为地方征收洋货厘金与洋商发生冲突的案件屡有发生。

光绪六年(1880)英国公使威妥玛重新提出这项计划,清政府表示同意,愿意接收12.5%甚至10%的税率。但是,由于列强对于免除厘金能否实行疑虑重重,导致这项计划未能实现。

从这些史料记载可以看出来,厘金制度不但使得清政府左右为难,外国人的贸易通商也受到了影响。时间推进到光绪29年,江西巡抚柯逢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要求改收统捐,清政府这一次同意了他的建议。

1909年的江苏,爆发了一场商民发动的全国性请愿活动,希望通过“裁厘认捐”摆脱厘金的苛刻政策。1911年,苏商会召开会议,规划并领导裁厘认捐事宜。

但是政府并不认同苏商会的请愿,一直裁定为统捐,这样政府与商民的矛盾开始爆发,最终只有奉天、湖北、吉林、新疆等地认同了统捐,其他的地方仍然充耳不闻,厘金制度在晚清时,其实极其混乱。武昌起义爆发后,“裁厘认捐”的斗争才暂时放下。

到民国初年,这样的斗争都还没彻底放下过,其实这是一场利益之争,所以在利益驱使下,谁也没有放下过武器,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7年正式宣布裁厘,这种尴尬的历史局面才被解决了,历经八十年的厘金制度才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二、每一种制度的争端,都是和利益息息相关的

厘金制度之所以经历长时间的斗争,利益是不可放下的话题。

清政府的利益在厘金制度的变迁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厘金制度由地方发起,然后波及全国,尽管清政府也是知道它的弊端,甚至数次发动裁厘的运动,但是由于厘金制度得到的收益,一直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有利收入,明知道这项制度会带来很多弊端,清政府还是会在利益之中摇摆。

如果裁厘之后,没有更好的财政来源怎么办?这也是清政府所考虑的一个问题,所以这项决定迟迟没有推行下去,清政府支持裁厘,但是不够坚定。

随着商民利益被伤害,各地发生了请愿活动,但是由于内忧外患的事实存在,清政府对于裁厘的政策就更加暧昧。辛亥革命之后,北洋政府为了从地方政府手中收回财政权利,也在商人集团利益的驱使下,进行了裁厘活动,但是终于因为北洋政府的态度问题,还有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裁厘运动不了了之。

因为利益的牵制,清政府并没有彻底下定决心裁厘,所以在政府的摇摆之下,厘金制度持续了将近八十年之久。

三、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

厘金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所有的利益集团的博弈而存在的。

厘金制度产生后,厘金的收缴都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其征收制度的混乱可想而知,在腐败横生的晚清,贪污腐化的现象极其严重,厘金收入进入地方政府,相当于猫儿口中送鱼食,有去无回。

地方政府应该说是厘金制度最大的收益者,即使是清政府一直在裁厘,但是地方政府由于利益所在,往往会阴奉阳违。

甚至在中央政府以及商民提出裁厘制度时,他们会借助地方势力把这些声音给压制住,所以这项裁厘运动被不能有效的推行下去,这就是为什么晚清之时,厘金制度可以长时间存在下去的极大阻碍。

每当改革要达到成功的时候,地方政府就会出来对抗,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很久,一直都得不到改观,这样的情况一直到北洋政府的后期,演变得越来越厉害,特别是袁世凯去世后,地方政权更是混乱不堪。

本身社会就处在动荡的时刻,加上各方面的势力此消彼长,必然造成厘金制度的混乱不堪。

四、商民的利益诉求

厘金制度的征收对象广泛,金额巨大,而且制度混乱,自从产生以来,商人集团的利益就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在此情况下,矛盾就激化开来。

可是说,在厘金制度中,商人集团代表着最大的被伤害团体,位于金字塔的最底端。从晚清的厘金制度实行开始,商人集团就一直处在反抗的阶段,不管这些斗争有没有效果,他们也在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

商民的力量薄弱始终,无法与地方政权抗衡,直到民国初期,这样的情况只是稍微有所好转。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崛起,使得商人集团的力量强大起来,这时他们有了足够的实力与厘金制度做斗争了,于是各地关于裁厘的请愿纷至沓来。直到后来,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厘金制度才得已消失。

为什么晚清的厘金制度一直存在,这是因为各个利益集团利益的博弈,厘金制度一产生,地方政府作为最大的受益者,肯定不会让这个利益链受到损害,他们害怕厘金制度动摇,从而百般阻挠,没有一个利益集团会轻易放弃得来的果实,政府的财政开支又多半来源于厘金制度,虽然他们也知道里面存在的弊端,造成了贪欲的滋长,但是为了利益,态度始终暧昧不明,所以裁厘运动开展得并不顺遂,这就是晚清为什么厘金制度存在的最大原因。

文章分享结束,农村新增地源收费合理吗和专家建议要重新收农业税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桂林一小区停车收费引质疑 各位家长有遇到收费不合理的情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