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精英 最可惜的一套衣服,堪比吉利服还不花钱,但已绝版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土匪衣服怎么弄好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
  2. 燕双鹰恢复记忆救大莲后换衣服
  3. 民国有哪些知名的土匪,干过什么样的坏事
  4.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

在警察堆里穿土匪衣服!

1、使用了专用暴力作弊器。

2、前一局做T的,但新开局时被服务器踢过去做了CT,而这时服务器未反应过来也会出这种情况。

燕双鹰恢复记忆救大莲后换衣服

是的,在电视剧《英雄》第11-12集中燕双鹰恢复记忆并救出大莲后换上了原来的衣服。土匪马彪欲娶大莲,其父王英因不愿而被打,失去记忆而与父女二人一同生活的李大喜为救王英而被土匪吊起摔下,却因此撞击头部恢复了记忆,原来自己的名字是燕双鹰,后王英被土匪杀害,大莲被抓上山,于是燕双鹰上山杀死所有土匪并救出大莲后换上自己原来的衣服(可装备武器),继续自己行侠仗义保护百姓的生活。

民国有哪些知名的土匪,干过什么样的坏事

1925年的深冬,东北重镇长春几乎滴水成冰。这天,一个绝色女囚即将被处决的消息,传遍长春的大街小巷。一大早,整个长春城万人空巷,人们都摩肩接踵地集中在囚车经过的路两旁,争相目睹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囚犯的风采。

晌午时分,随着囚车的缓缓驶来,市民们都蜂拥上前,伸长了脖子,将原本狭窄的街道挤得水泄不通。只见车上的木囚笼里羁押着一个戴着手铐和脚镣的女囚犯,她上身穿着紫底白花长袍,头上戴着一顶黑色绒帽,细长的脖子后面插着一块白底黑字招牌,上书“女匪首驼龙”。

“驼龙”的真名叫做张素贞,是民国时期闻名东北三省的女匪首,长得年轻貌美,行刑当日不过24岁。

(网络配图)

那么,如此年轻貌美的女人为何会沦为土匪?她究竟是个怎样的人呢?为何对她的行刑,会引来众多长春市民的如此关注呢?

1901年,张素贞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她自幼丧母,从小就没有感受过母爱,和父亲相依为命,过着极为贫寒的生活。父亲又忙于生计,很少关心照顾这个唯一的女儿。缺乏管教的张素贞养成了大大咧咧的男儿性格,喜欢舞枪弄棒,经常和一帮男孩子们疯耍在一起。

渐至成人后,穷苦出生的张素贞出落得花枝招展,美丽动人。由于生逢乱世,加上懵懂无知,无人照顾,16岁时,张素贞不幸被坏人的花言巧语迷惑,跟着一位同乡来到长春,幻想着能过上吃穿不愁的好日子。

年少无知的张素贞来到长春后,被狠心的同乡卖入了青楼,取名为“翠喜儿”,从此堕入风尘。长得亭亭玉立的张素贞很讨老鸨子的喜欢,老鸨子甜言蜜语地教唆她就此认命,希望她凭借着自己的绝色容貌为妓院接客挣钱。

不过,张素贞虽然年纪不大,但打小性格倔强,野性十足,是不会轻易任人摆布,甘愿认命的。她一边曲意逢迎老鸨子和各路嫖客,一边留意着各种逃离魔窟的机会。

机会终于来了。一天,妓院来了一位凶神恶煞的土匪头子,名叫王福堂,绰号“大龙”,专门冲着张素贞的美貌而来。这位匪首可是恶名在外,手底下有百十来号人,数十条枪,打着“仁义军”的旗帜,实际上干着绑票勒索,杀人越货的勾当。

王福堂见到张素贞后,被她的美貌所折服,大有一见倾心的感觉。两人在数次会面后,似乎都被对方身上特有的气质所吸引。王福堂喜欢张素贞敢作敢当的野性,张素贞欣赏王福堂的心狠手辣的作风,向往他那种无拘无束、打打杀杀的土皇帝生活。

(网络配图)

王福堂为表达他对张素贞的爱慕之情,专门送给了她两支崭新的驳壳枪。张素贞对王福堂的这份特别的礼物简直爱不释手,经常把玩,害的老鸨子整日里提心吊胆,根本不敢安排她接客。

终于,王福堂筹集了重金,将张素贞从青楼里边赎了出来,并把她带回山寨,做了自己的压寨夫人。结婚后,王福堂经常手把手教张素贞骑马、打枪,以及一些土匪的规矩和黑话。张素贞似乎天生有一股匪性,几个月下来,不但练得一手精准的双枪枪法,马上功夫也十分了得,深得匪众们的赞许。

几年间,“仁义军”的实力就得到了显著提升,从只有百十人的小股土匪壮大为2000多人,远近闻名的大匪帮。张素贞也被冠以“驼龙”的绰号,在匪帮中的地位也扶摇直上,成为仅次于“大龙”王福堂的二当家。

大龙的这支土匪,经常出没于长春附近的德惠县城,靠着打劫大户人家聚敛钱财。有一次,王福堂盯上了一纪姓人家,这家人家产丰厚,田广地多,但从不自己耕种,全部出租给佃户,靠着租子过上了衣食无忧的惬意生活。

同时,纪姓人家也对猖獗的匪患十分警惕,不但在居所筑起了高高的围墙,修建岗哨和暗堡工事,还斥巨资购买了步枪和手榴弹,训练了一支20多人的家丁护院。

虽然纪家戒备森严,早有防备,但王福堂还是忍不住垂涎他家的巨额财富,决定铤而走险,强攻纪家大院。当战斗打响后,王福堂遭遇了强烈抵抗,匪众死伤甚多。但凭借着人数优势,土匪还是突破了纪家的外围防线,攻进了大院。

没想到,纪家院内还设有暗堡,家丁藏身其中,对冲进院内的土匪一阵扫射,打得他们抱头鼠窜,不得已只好退了出来。

(网络配图)

正在此时,得到消息的长春保安队赶到了,和纪家护院家丁里应外合,对王福堂展开猛攻。寡不敌众的王福堂只好撤退,但在逃跑途中,他身负重伤,最后不治身亡。

在匪众的拥戴下,张素贞坐上了“仁义军”第一把交椅,成为女匪首。她积极操练匪徒,发誓为夫报仇,带领着匪众屡次躲过官兵的围剿,从此声名大振,成为了人见人惧的女悍匪。

一年后,张素贞带领着强悍的匪众杀回纪家大院,将其血洗一空,亲手为王福堂成功复仇。其后,她还带人洗劫了当初的妓院,手刃了老鸨子,并将妓院付之一炬,解了心头之恨。

在后来的匪徒生涯中,张素贞不但继续抢劫大户人家,还纵容手下为非作歹,奸淫妇女,烧杀抢掠。她所到之处,死伤遍地,哀鸿遍野,给老百姓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

1924年秋,张素贞兵分两路,同时抢劫两个大户。虽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还是最终得手,酿成了历史上著名的东荒地血案。

1924年冬,同样土匪出生的张作霖对张素贞展开清剿,派出两万余人对她穷追不舍,最终将她逼入绝境。

1925年1月8日,张作霖手下的一个连长获知了张素贞的藏身之处,化妆成嫖客进山,将她一举擒获。“双枪驼龙”的落网,轰动一时,成为了当年的特大新闻。

第二天,张素贞就在长春被就地处决。

(参考资料:《东北剿匪》《“双枪驼龙”张素贞》)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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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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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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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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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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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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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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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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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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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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