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的问题,以及和善意取得是法律冷知识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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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民法典的变化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怎么认定是否为善意,一般房屋交易通过房屋中介,机动车交易通过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从形式上比较容易认定为善意。第二个条件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如果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最后一个条件是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所以如果是转让不动产,即使具备了前两个条件,但是未登记,那么也不认定为善意取得。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请问:赠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一、赠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赠与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财产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善意取得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事实行为。因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赃物和遗失物到底适不适合善意取得,法律,求真正懂的人,帮我看看,麻烦了
我觉得这解析简直错的一塌糊涂,首先这题绝不是在考盗窃近亲属财物的性质,楼上认为不应认定为盗脏有一定道理,不过这不是重点,关键是无、限制是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性质。
《民法总则》实施以前,王小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卖戒指亦不是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故自始无效。《民法总则》实施以后,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买卖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后母否认,合同自始无效。虽然说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此处该买卖合同因王年龄原因自始无效,戒指所有权未曾转移,李仍间接占有该戒指,可要求现实占有人返还戒指,此处没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退一步说,如果戒指是盗脏,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退二步说,戒指不是盗脏,普通动产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符合5个条件:占有脱离物。动产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处分该动产。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除占有改定方式以外的动产之交付。此处店主不符合合理价格受让这一条件,故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并且店主还称以2000元价格转让该戒指,明显知道戒指实际价值。综上,这题目不管怎么说,戒指所有权都未曾转移。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和善意取得是法律冷知识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