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别争了 昨天刷爆朋友圈的临海排名中国最适合养老城市第一,这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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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有什么是你去了台湾才知道的
  2. 过几天就去浙江台州临海市打工了,有没有了解当地的朋友普及下临海的知识和注意事项
  3.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4. 台州有哪些奇葩海鲜

有什么是你去了台湾才知道的

去台湾回来后,刷新我的认知!台湾的农民每年缴58~580元参保,退休后每月可领到3800~8000元的退休金;洗碗工月工资七千块,干满15年就能领到退休金。

没去台湾之前,我对台湾的初步印象来自于电视、网络、书籍等等。

在旅行前的期待中,我想象着我会在台湾遇到什么,会体验到怎样的生活。

我期待着与台湾的人交谈,听他们讲述他们的生活,他们的故事。

我期待着去探索当地的文化,去理解那些我以前只是听说过的东西。

然而,我也对未知的台湾感到好奇。

我知道,无论我读过多少书,看过多少电影,我对台湾的了解都只是皮毛。

我知道,只有亲自去体验,我才能真正理解那里的生活,那里的文化。我好奇那里的人们是如何度过他们的日常生活的。

这种期待和好奇驱使我踏上了去台湾的旅程。

台湾的工作与薪资水平

在2022年,台湾的整体年薪平均67.7万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15.3万元。

但这个数字会根据工作的行业和地区有所变化。例如,科技和金融行业的工资往往会高于其他行业,而在台北这样的城市,工资也通常会高于别的地区。

为了方便阅读,下面全部换算成人民币。

2023年,台湾的最低月工资是5957元,全职员工一个月休8~9天,大部分的工作都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周六则是9点上班,下午1点下班,每周不应超过40小时,这已经台湾最底层的收入了。

如果算上加班的话,在职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再加上全勤奖、奖金之类的,到手的工资都会高于最低标准。退一步说,最低月薪在台湾已经很难招到人了。

这也是为什么扫地大姐、洗碗大姐的月工资也有七八千块,保安月收入八九千,电子厂打工的人员月收入通常有1万多块钱的原因。

另外,台湾的法定假期多,年假一般在10天以上,此外还有各类节假日,如清明节、端午节等。许多台湾朋友喜欢旅游,原因就在于他们有足够的假期。

有关于生活基础保障

在台湾的日子里,社会福利制度,其中包括健康险、退休金、失业金等等,以及消费水平为我揭开了台湾生活的新面貌。

1、退休金制度。

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设计出来保障老年人在退休后的生活。退休金在台湾有多种形式和来源,包括国民年金、劳工保险退休金、公务员退休金等。

劳工退休金:

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来计算。员工每工作15年,就有资格领取退休金。退休金的计算公式是:平均月薪×工作年数×0.015。

例如,如果一个人工作了30年,平均月薪是10000元,那么他/她每月的退休金就是10000×30×0.015=4500,以此类推。

老农津贴:

台湾农民若是每年交58~580元参保,等到65岁退休后,每人每月能领取到3800~8000元的退休金。

当然,领取的金额也得看缴费年限,也会依劳工每月基本工资增加,缴40年最高有10277元。

公务员退休金:

其计算方式更为复杂,涉及到公务员的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

至于台湾老年人的生活状态,一般来说,他们的生活质量不错,许多老年人都能领取到退休金,有一定的经济保障。

此外,台湾的医疗系统也相对健全,老年人可以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然而,随着台湾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

接着,我想谈谈台湾的医疗福利。

全民健保制度让台湾的人在医疗方面的负担相对较轻。

每个月只需交199元的医保费用,就能享受到完善的医疗服务。

看病时,你需要先挂号,费用取决于医院的规模和地点,挂号费从二十多到一百多块钱不等。

而且,你在看诊完离开时才需要支付挂号费,而且住院期间不用交任何费用,包活做手术之类的,等都出院是才结账,这一点确实人性化。

药费和检查费由医保承担,通常能报销九成左右。这也是很多台湾省人一有什么小毛病,就往医院跑,拿药如同逛菜市场的原因。当然,这是不好的习惯。

台湾的教育福利同样值得一提。

12年义务教育,以及对就读公共化、准公共化幼儿园的学费补贴,让每个孩子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这是我很欣赏的一点,因为我认为,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

在台湾,育儿补贴也是令人印象深刻。

2岁到5岁的孩子,第一胎每月可以获得1130元的补贴,第二胎1356元,第三胎1582元。

这些无疑都给予了家庭极大的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台湾的消费水平

除了社会福利,台湾的消费水平也是经常关注的一部分。一份饮食,一次交通,一处居住,都体现了当地的生活水平。

饮食消费方面:

一瓶矿泉水大约2-4元,一袋面包大约7-15元,一份便当只需要15-25元,就可以吃得饱。而我记得,在台北有名的牛肉面店,一碗牛肉面45元。而普通的牛肉面,比如桃园机场一碗牛肉面24元。

至于小吃,台湾的夜市也是相当有烟火气的。我个人很喜欢西门町的手作奶茶,每次只需花费7元就能有一杯,一份炸鸡排、大肠包小肠都在7到15元之间。

另外,台湾的热们的自助火锅店,人均价格大约在150元,但你可以随便选吃新西兰牛肉、澳洲羊肉,甚至哈根达斯冰淇淋。

超市消费:

如果自己做饭的话,超市或菜市场购物会节省很多。新鲜的蔬菜水果价格相对较低,比如一包(约500克)的胡萝卜大约是6元,一袋(约1公斤)的香蕉大约是14元。

肉类的价格相对较高,猪肉大约在30到35元每公斤,鸡肉大约在23元每公斤。海鲜的价格则视季节和品种而定。而姜葱蒜之类的更高,一斤二三十块钱。

在交通方面的消费:

台湾的捷运也就是地铁,起步价是5元,全程最高约36元。如果你有悠游卡,或者定期票,价格会更便宜。高铁就相对价格较高,例如在台北到高雄一程下来得两个多小时,花费就得250块钱。

我发现,公交车的计费方式很有趣,一般一趟是3.5元,但如果路线较长,下车时可能需要再次付费,也就是所谓的分段式计费。

另外,出租车在台北起步价约16元,然后每公里6元,我觉得这个价格是相当合理的。

92汽油是六七块钱一升,但有很多人抱怨价格过高。

在休闲娱乐方面的消费:

电影票一般55到80元不等一张票,在KTV唱歌,每一个钟大概是二十多块钱。

在居住方面的消费:

台湾的住宿价格因地而异。普通的宾馆普遍在七八十元,地段好的经济型酒店每晚200多元,而舒适型的则在每晚400到500元之间。

如果你想租房,那么在台北核心区的租金压力可能会比较大,租金通常得2500元以上。然而,在新北市,你只需花费2000元就可以租到整层的房子。

在台湾买房,台北普通的房价大约在16万新台币一坪,也就是约5万元一平方米,豪华地段的房价可以高达10万元一平方米。

台北之外的地方,普遍在8千~2.6万一平方米。

台湾的房子也是有公摊面积的,而且有房产税,不过台湾房子产权是永久的。首付是10%~20%,贷款率在1.1%~1.6%。

文化方面与一些所见所闻

在台湾的日子里,我越来越深刻地体验到了这里的文化氛围,这份体验既包含了台湾文化中闽南人、客家人和外省人的融合,也包括了日本文化影响。同时,还有原住民所代表的南岛文化。

首先,我对台湾的宗教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台湾,我看到了当地人在大年初一虔诚地在寺庙里烧香拜佛的情景,也看到了他们在年后店铺开张时放鞭炮的习俗。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台湾的天后宫香火鼎盛,这是福建沿海人最崇尚的“妈祖”,这些都展现了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坚持和继承。

同时,我也在台湾感受到了典型的日本文化气息。台湾的高铁系统,分成了指定席和自由席,这种划分方式就像是日本的新干线。

不仅如此,台湾还有很多日料店,有的地方甚至整条街都是日本日料风情街,电视节目中有专门的一个台全部在播日本综艺节目。

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很多人戴口罩,无论是预防花粉、飞沫,还是防止感冒传染,这种做法也是与日本社会非常相似。

这种复杂的文化杂糅造就了今日的中国台湾地区,相信每个来旅行的人都会对此深有体会。

台湾的语言方面也让我深感兴趣。当我乘坐捷运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我听到了不同的语言报站。

普通话之后,我听到了我并不熟悉的两种话,那就是台湾的闽南话和客家话。这两种方言,分别代表了台湾的闽南人和客家人的文化。

那台湾话又是啥呢?

台湾话亦称为台语或台湾闽南语,习惯上专指在中国台湾地区所使用的闽南语,与厦门话可以说相当接近,你可以认为,它是闽南语的一个分支。

现在的台湾,绝大部分的年轻人都使用普通话,也就是咱们说的“台湾腔”。也有很多人依然听得懂闽南话,甚至当地人沟通时也用闽南话,这也算是他们的第一大方言。

因此福建一带的人来台湾能直接讲闽南话,是可以听懂的!

另外,台湾的机车文化也让我大开眼界。台湾被称为“摩托车背上的宝岛”,因为这里的摩托车数量高达1000多万辆,密度之高空拍全球无人能及。

无论何时何地,你总会看到满街的摩托车,它们在等待红绿灯的时候与公交车、私家车并列,绿灯一亮,机车大军就呼啸而过,场面壮观。这也使得台湾的很多主要道路都设有“机车专用道”。

“机车”一词在台湾还有着另外一个本土化的延伸意,如果看过台湾综艺节目的人,应该会注意到这个词,比如说:谁谁谁她很机车嘢……

这是什么意思呢?

机车在台湾代表着“杂乱、多”的意思,所以就用“机车“一词来形容一个人问题多。

在台湾,我还发现了他们独特的称呼习惯。在台湾,无论年龄大小,他们都习惯称女性为“小姐”。这一习惯在与大陆女性交流时,常常会引起误会,因此,他们会改口称为“美女”。

我问当地的出租车大叔:那大妈和老太,你们叫什么?

大叔相当自然地答道:当然是资深美女喽~起码让人家高兴三分钟嘛~

此外,我还注意到了台湾人对狗狗很喜欢。在台湾,你会看到很多人牵着狗在街上散步,甚至有人用专用推车在推着自家的狗狗。

台湾的各大公交系统都允许带狗,如果旅行景点不许带狗,也会提供狗狗寄存处。

最后,我发现台湾人对于一些常见词语的发音有自己独特的方式。例如,我发现他们将"企鹅"读为"气鹅",没错,是发四声,这样的发音方式挺好玩的。

总结来说

去了台湾才知道,无论是对传统文化的坚持,还是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社会福利还是消费水平来看,都让我有了一种全新的体验。

私塾师兄(完)

过几天就去浙江台州临海市打工了,有没有了解当地的朋友普及下临海的知识和注意事项

没什么特殊的风俗,冬天0-10度左右,夏天28-38左右,有点热,但夏天常有台风雨,也还好。临海吃的比较清淡,主食米饭和面条,特色有麦虾、食饼筒等。临海人相对沿海人来说比较安逸,做点小生意,上个小班的人挺多。临海人欢迎你!!!????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3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业主组织

第四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制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政策,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五)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八)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统筹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建立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加强纠纷源头治理。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级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发布物业服务市场信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规划为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分,并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一般根据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划定;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两宗以上相邻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核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等相关资料,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及附图在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二条相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依法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无法独立分割的,不得划定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调整方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对物业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的老旧住宅物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改造,明确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建立物业管理机制。

老旧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筹备组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筹备组人数一般为五人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的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竣工总平面图;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资料;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可以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前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述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调解业主纠纷,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的单数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或者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

(二)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拒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公摊费、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六)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七)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四)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业务、销售商品;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六)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业主大会改选后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八)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的,经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建立账簿,并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也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聘请财务人员或者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自主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印章管理,指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之外的专人保管。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印章保管人应当对印章使用情况如实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以及使用情况;

(四)业主共有财物及其使用、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管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的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指导。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选举办法、任期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有关单位指导后未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等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有关单位指导后未能选举产生的。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派的人员担任召集人。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十一人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组成人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根据前款规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协议选聘过程加强监管。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招标平台,为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予以保密;

(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七)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

(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情况;

(四)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公共水费、电费分摊情况;

(六)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公示物业管理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发布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次月起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经判决、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当履行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有关单位依法将该业主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或者暴力胁迫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约定代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工作未完成、债务纠纷未解决、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组织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退出或者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未作出自行管理决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报告。物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到物业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指导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财物和资料,并配合查验:

(一)建设单位依法移交的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预收的物业服务费;

(三)有关物业以及电梯、消防、技防等设施设备改造、维护、运行、保养的相关资料;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受委托管理的其他房屋、场地以及财物;

(五)利用业主共有资金配置的设施设备及其相关资料;

(六)利用共有物业经营的相关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和资料。

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现状给予确认。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管理义务造成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组织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合理使用与维护物业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举办文化体育等各类活动增进邻里关系,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二)违法拆除、变动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载荷;

(三)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擅自占用绿地、道路,损毁绿化植物和设施;

(五)损坏消防设施等公用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公共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等,或者长期占用公用空间摆放私人物品;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或者违规出租房屋等;

(七)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或者在楼道等非指定位置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八)擅自将雨污水管道混接;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九)乱排污水油烟、乱倒乱堆垃圾、产生超标环境噪声等影响环境的行为;

(十)高空抛物、违规饲养动物等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列入规划条件。

物业为住宅或者含有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配建,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少于千分之四。物业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建,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少于千分之一点五。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比例配置建筑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计入该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应当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当位于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当临街设置,且底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擅自挪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组织管理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收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四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的装修工程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对装修或者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袋装化收集,并在指定地点堆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提供便利,不得指定装修企业或者要求购买指定装修材料。

第四十八条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可以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开放,并收取临时停车费。临时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组织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最终用户计量表和最终用户计量表前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更新、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纳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处理业主对该项物业提出的质量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五十一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并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交纳。交纳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标准由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并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账户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纳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组织交纳,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知业主按照首期交纳的标准足额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二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缮:

(一)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出,电梯管理责任人确认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和公共构件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

(五)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拨付。

按照简易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未及时作出决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修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限期修缮;逾期未修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为修缮,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和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鼓励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四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收集、核查和汇总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信用信息采集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保修协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协议和装饰装修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各方参照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成员、执行秘书、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物业管理知识培训,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报送有关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或者不处理业主对物业提出质量异议的。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服务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或者暴力胁迫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指定装修企业或者要求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购买指定装修材料的。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相关财物和资料或者拒绝配合查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公共收益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颁布的《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台州有哪些奇葩海鲜

台州位于东海岸,这里的海鲜有其东海海鲜的特点,个头不大,是谓小海鲜,但有一种淡淡的甜味。百吃不腻。尤其是台州的三门,小海鲜最为有名。

当地的人出去旅游,回程下了飞机,第一时间不是回家,而是找家海鲜馆,吃顿海鲜补一下。

当地的婆婆也最喜欢找三门县的姑娘做儿媳妇,这样就可以吃到各种海鲜了。

那这里有什么著名的海鲜呢?

最有名的当然是青蟹,天下稻梁熟,三门青蟹黄。吃起来有特别的清甜味。

以前是很便宜的,当地的老百姓吃不完,就在滩涂里埋酒坛子,把蟹放到里面养,这种坛蟹现在养的少了。成为成本大,产量低,后面又采用石板舱。在滩涂上挖个洞,上面盖板子。

怎么好吃就不多介绍了,只说一点,贵!

我们要相信市场的准则,好吃的一定是不便宜的。

当地有:若要富,靠海涂,要造房,养蟹王的说法。养这个蟹就能发家,三门县养蟹的收入在五个亿。

最贵的时候好的一斤一百以上。所以,三门的人有一个很痛苦的烦恼,一听说你是三门的,哦,你哪里有蟹啊,给我来一点呗。

这一点就真不是一点,一般六只一盒,得两盒吧,不然送不出手啊,所以,十斤左右了,一送就是近千元。

当地办满月酒,面上必须要放一只大青蟹,这碗面的成本就得六十了。

除了这个,台州还有杨梅,杨梅在台州的仙居。那里的最好,现在也是要四五十一斤了。

说回海鲜,舌尖上的中国,专门有台州三门海鲜介绍。就有两个小海鲜露了面。

清汤望潮,有点像小章鱼。

过水后,来点醋就可以吃,不需要任何调味。

还有跳跳鱼,这种鱼极难抓,但蛋白质含量高,坐月子一定要吃这个鱼。

除了这些,还有很多东海小海鲜,比如香螺,肉质有弹性。

缢蛏,个大肉多,可生炒,可拌炒

鲳鱼年糕,让鱼的鲜味渗透到年糕里。

虾,螺,鱼等等当然也是有很多的

……

台州吃海鲜的地方就在三门。一句话就概括了三门的海鲜,照着这个去点菜,绝对老司机:旗门青蟹健跳鱼,平岩泥螺蛇蟠蛏,东郭青苔铁场蛎,亭旁豆面横渡芋,晏站虾虮鲜又细,猫头黄鱼黄又肥,浬浦望潮笑眯眯,洞港海鲜好风味。

除了吃了,三门还有一些好玩的地方。

比如千岛洞,宋朝时候的采石场。

一座洞都被挖洞了,明朝成为海盗洞,现在成为了一个露营度假基地。

多宝讲寺,是沿海不多见的藏传佛教。

海上田园自己捡海鲜

出了三门县,附近还有仙居、天台山、国清寺等地方,台州可以说是一个有吃有得玩的好地方。

关于过几天就去浙江台州临海市打工了,有没有了解当地的朋友普及下临海的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刷遍朋友圈 何必羡慕北上广,做临海人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