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频繁质量问题 包工头技术该如何检验 纯干货分享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农村自建房出了质量问题,包工头不管了,应该怎么办的问题,以及和建筑材料问题的解决办法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如何自学建筑设计
  2. 疫情期,建筑工程索赔事项有哪些
  3. 材料调价公式
  4. 农村自建房出了质量问题,包工头不管了,应该怎么办

如何自学建筑设计

谢谢你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

本人在建筑设计研究院从事建筑设计已近四十年了,还是可以回答你这个问题的。

一、什么是建筑?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部分,何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生活、办公、展览、会议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场所;工业建筑就是给企业提供生产、制造、航空铁路运营服务物流等的场所。

二、在大学,建筑学专业需要五年本科学习时间,主要学习建筑学、材料力学、古今建筑史、世界建筑史,识图、制图、立体透视、写生素描绘画等等学科和专业技能。

三、根据上述简单介绍,建筑学是比较复杂的理工学科,建筑设计是为人们创造一个居住、生活、办公、学习舒适的场所,既要布置具有合理、经济、美观、安全、环保、隔热、保温节能、建绿等等含有人文学科,还与气象、抗震等有着密切关系。

综上所述,你应该对建筑有所了解,因此不建议你自学。但可以找一培训机构学习“建筑识图”,较为合适,结业后可以进入施工企业看图指导施工。

疫情期,建筑工程索赔事项有哪些

谢邀,建筑圈故事分享为您服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从武汉蔓延到全国各地乃至全球,该疫情给社会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为配合好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战役,更好服务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需求,2020年1月30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发布公告,发起成立“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充分发挥我所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社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免费提供疫情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

近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接受多人咨询关于“新冠病毒疫情下应对工期延误、索赔及复工复产政策等”法律问题。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团队,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致力于为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等房建领域的参与者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担任多家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为此,在进行了相关法律检索以及结合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法律风险意见:

一、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财产损失以及设备租赁费用承担问题

根据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在建工程工期延误,设备租赁、材料采购、人员安排、用工成本等各个方面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对此,相关合同主体应当及早作出法律应对,防范法律风险,力争减轻和避免损失。现就新冠病毒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对建议略陈管见,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提供相关参考建议。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与《合同法》第117条均对“不可抗力”作出了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在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部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包括延长假期、限制人口流动等措施,多地住建部门发布文件迟延当地工程复工时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新冠病毒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及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即司法实践中普遍持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

综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

(二)工期延误的免责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依法不应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以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可向建设单位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三)财产损失的范围及责任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应对措施

1.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承包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进行沟通协商,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收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承担举证责任。

2.积极履行止损减损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承包人应当及时优化施工方案,根据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合理评估不可抗力期间“人材机”的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否则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第一,承包人应收集证明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及其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证据;第二,要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例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最后,还要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为潜在诉讼或仲裁做足证据准备。

4.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及时(28天内)提交延长工期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保存好相应证据。递交延长工期报告时,如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应要求其出具签证或收到说明并签字盖章(如仅签字需要注意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如无法立即签字盖章,建议使用EMS邮寄方式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送。

(五)设备租赁费用承担问题及应对措施

新冠病毒疫情及防控措施造成的工程停工,实际上导致了机械、设备等租赁物无法继续使用,如出租方仍继续基于租赁合同主张租金,施工企业作为承租方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设备出租方减免租金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工程受疫情影响程度、影响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要兼顾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利益,如果直接支持免除租金,则相当于豁免了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反而令出租方承受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过犹不及,也是不可取的。

基于此,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建议:

1.出租方和承租方先审查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已有条款解决租金减免问题;

2.如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3.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主张减免租金,但鉴于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同,裁判结果不统一,在未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的情形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建议承租方先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租金,在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变更租金金额后,再从下一期租金金额中抵扣,避免因协商或诉讼拖延了租金支付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由于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这给企业正常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带来了一些困惑。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企业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有效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一)企业必须执行国务院的延长春节通知和各地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规定。1月31日-2月2日为春节延长假期,该通知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作出的。而2月3日-9日是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不宜复工,除非涉及市民生活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应当正常经营。

(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法定假为初一、初二、初三,因此1月31日-2月2日这三天不是法定节假日。1月31日原为正常工作日,2月1日为调休上班时间,2月2日原本就是休息日,故此次实际延长期间只有2天。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

此时,在标准工时制下,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在综合工作制下,企业应当支付员工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此类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的,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支付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三)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2月3日至2月7日应视为迟延复工期内的工作日,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为迟延复工期内的休息日,不发放工资。

在综合工时下,企业同样应当支付员工150%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四)在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或提前调休。

(五)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安排员工在家工作,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员工因新型肺炎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隔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七)因多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的管制措施,而这必将影响职工按时返岗,如职工因此而不能及时返岗的,仍建议企业优先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安排完可再行协商事假等。

如果员工时间较长内不能复工,可以安排员工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同时承担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员工拒绝提前复工,企业不能按旷工处理。在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若非岗位的特殊需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所以员工在迟延复工期间有权拒绝复工。即使员工不同意在家办公,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也不建议企业作为旷工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进行违纪处理。

(九)并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决定何时返岗;如当地政府部门并无特别规定,则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依法安排上班时间。

(十)员工因工作感染新型肺炎,如果是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是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出差而感染新型肺炎的,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发放正常工资即可。

(十一)目前正式复工前的工资发放问题尚存在争议,在今后确定支付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应仍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承担责任由其根据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合同确定。

(十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新型肺炎作为全国性的突发事件,员工患病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以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三)《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隔离期间有关单位要保障被隔离人员的正常工资,其医疗期也应相应延长。

(十四)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若非上述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十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武汉返回的员工,但可以拒绝其立即参加工作,并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但是在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应当接受其工作,不能采取变相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拒绝隔离的,企业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可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企业在疫情防控阶段应更加细致而全面地了解每个员工在春节期间的活动区域、活动轨迹、身体状况等信息,对于各种可能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同时,应当随时关注各地与用工相关的政策的最新消息,及时对上班方式予以调整。

材料调价公式

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Xi×Ji÷∑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农村自建房出了质量问题,包工头不管了,应该怎么办

在农村办事情大多凭信誉,而不是依据法律。比如这个包工头估计也是熟人介绍。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先要评估质量的严重程度。1.非常严重,不能正常居住。2.不太严重,小修小补可继续住。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要走正规的司法程序,收集人证物证,到法院起诉,相信法律会给你个公正的判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尽管对方想推托,也可以按农村习俗,托熟人晓之以理,也可解决,毕竟信用是无价的,丢了它在哪都没的混。

建议:盖房在农村绝对是件大事,尽量要找专业的建筑施工队伍,签个正规合同对双方都有保证,分期结款也会有约束力。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农村自建房频繁质量问题 包工头技术该如何检验 纯干货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