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 哈萨克斯坦恋童癖罪犯被强制化学阉割,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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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注射死刑到底是怎么回事会更加人性化吗
  2. 吴亦凡会被判死刑,还是无期徒刑
  3. 如果强奸犯刑满释放,又性侵未成年人,该实施“化学阉割”吗

注射死刑到底是怎么回事会更加人性化吗

什么是注射死刑?是不是就是将类似于氰化钾之类的毒药注射到了犯人体内,把他毒死了呢?

2013年3月1日,在湄公河残忍杀害中国船员的大毒枭糯康被引渡回中国,审判之后被执行注射死刑。当时这件案件经过了多家官方媒体的报道,引起了全民的关注。一方面,大家都想看到大毒枭们罪有应得的下场,另一个方面,当时注射死刑当时在我国还是非常的罕见的,很多老百姓对此也充满了好奇心。

我国是从何时开始执行注射死刑的呢?

注射死刑在世界范围内真正被写进法律,允许执行注册死刑的国家,全世界只有两个国家:中国和美国。

世界上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82年12月7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执行。也就是说发明注射死刑的是美国。我国是在1997年才正式将注射死刑修订进法律中的。

1997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212条规定: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这也在法律上确立了注射死刑的合法地位。

1997年3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内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随后,注射死刑在全国多地逐步推广。

我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是在云南昆明进行的。这又有什么渊源呢?

当年,昆明和瑞士的苏黎世结为友好城市。苏黎世的代表来到昆明。对这里的气候和环境大加赞赏。话题不知不觉中就谈到了有关于缉毒的话题。苏黎世的代表感慨了一句:“昆明的缉毒工作做得好,但是对待毒贩我还是觉得你们太不人性化,既然你们《刑诉法》已经说了可以注射死刑,为什么还是要枪决毒贩呢?”

也正是因为这次友好访谈,推动了我国不久之后在云南昆明实施了我国第一例注射死刑。

除此之外,昆明开始执行注射死刑其实还有一个必然原因。

我们都知道,云南地处边境城市,临近金三角。执行死刑的犯人中,毒贩居多。而这些毒贩当中很多人常年与毒品打交道,很多人是瘾君子。艾滋病在这些人群当中泛滥也并不是稀奇事。

枪毙死刑犯的过程中,对于行刑者来说也是有一定风险的,也有可能因为行刑导致飞溅的鲜血造成健康隐患。

所以,在此之前,云南的司法部门就早就开始酝酿着实施注射死刑。苏黎世代表的话又进一步促进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时机。所以就有了1997年3月的在云南昆明的首例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到底是怎么回事?

注射死刑是不是就是将类似于氰化钾之类的毒药注射到了犯人体内,把他毒死了呢?

注射死刑的初衷就是为了使死刑的施行更加的人道主义。所以不可能是氰化钾之类的毒物让人在承受了无尽的痛苦后死去。其实,注射死刑,注射的是麻醉剂。

执行注射死刑的时候,美国需要打三针,中国打两针。区别仅仅只是如此,结果却是一样的。

相同的第一针:

麻醉剂,作用是让受刑者全身的神经系统瘫痪,失去所有的知觉。

美国的第二针:

让犯人的心跳马上停止跳动,正式死亡。

中国的第二针:

更深度的麻醉剂,让犯人的脑死亡。

中国的第三针:

让受刑人心脏停止跳动。

所以,其实注射死刑的针并不是有毒物,而是麻醉剂。无论是美国的两针还是中国的三针,根本目的就是让死刑犯受刑的时候感受不到丝毫的痛苦。以此来体现人道主义。

注射死刑的执行一般是在专门的执行室进行。执行室有三个房间:受刑室,行刑室和观察室。

犯人被武警和法医固定在行刑床上之后,再有人在犯人的静脉扎入针头,放置注射泵。注射泵一直连接到外边一间行刑室。行刑室的另外一段是分别执行着一个注射器的行刑人员。通常会一次性在犯人的静脉里放置三四个注射泵。也就是说行刑的过程中,有三四个人共同执行。

这是为什么呢?

还是那个原因: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减缓犯人的紧张和焦虑情绪。

三四个注射泵里并不都是有致死的麻醉剂的,行刑者和犯人都无法得知到底哪一根注射泵是终结了生命的那一条。同时这也是为了让行刑者减轻心理压力。毕竟,一条鲜活的生命死在自己手里,无论是谁都会有些不好受吧。

当犯人的心跳停止后,法医过来检验瞳孔,检测心跳,按照一系列的标准核实,最终确认犯人已经死亡。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安排火化。

注射死刑与枪毙对比来说的人道主义体现在哪里呢?

一是对受刑者来说,不必承受巨大的心理煎熬。

二是对行刑者来说,亲手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也同样有巨大的心理压力。

而注射死刑对双方来说都似乎更加的人性化。

但是,注射死刑对比枪决来说成本更高。程序更加复杂。也无形中对实施注射死刑的普及或多或少有些影响。

首先,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当死刑核准完成,确认要对犯人施行注射死刑后,需要跟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药物。因为这个药物只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保存。而我国刑法规定: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也就是说地方法院要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如果要申请注射死刑的话,要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药物。而为了完成规定期限内的行刑任务,就要借助飞机等交通工具。国家对于死刑犯成本的批复一般是700元。但是注射死刑的成本,除了药物本身还增加了运输费、行刑室、行刑车等费用。成本比枪决要贵得多。

这也导致了一些地方法院无力承担注射死刑的费用,从而影响了注射死刑的普及性。

那么为什么从1997年云南就开始执行了注射死刑,而马加爵是2004年在云南被执行了枪决。难道执行死刑还被分成了三六九等不同待遇吗?

其实,犯人自己是可以申请执行那种死刑方式的。但是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到底执行哪种行刑方式。尽量满足犯人的申请。但是如果真的没有那个条件,也有可能要让犯人失望了。

注射死刑是一种完美的死刑措施吗?

其实,在注射死刑的过程中,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都曾经出现过纰漏。

1988年的美国,有一名叫做莱蒙德·蓝瑞的死刑犯即将要被执行注射死刑。法医们忙活了四十多分钟才终于把针头扎进了他的静脉血管里。可是注射进行到了一半,针头又从静脉滑落了下来。法医们又手忙脚乱地忙活了二十多分钟才又重新将针头扎了回去。

这个过程中,很多人都清晰地听到了犯人痛苦的呻吟声。因为针头中途滑落,而已经注射了的剂量还未达到死亡的程度,犯人仍然感受到了恐惧和痛苦。这无疑违背了注射死刑遵循的人道主义的初衷。

事故的发生也是因为注射死刑的人不够专业。那么为什么不请专业的人来执行呢?所谓能够进行静脉注射的专业人士是谁呢?没错。是穿着白大褂的白衣天使们。

但是别忘了,他们是救人的,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医生们就职前也是有职业宣言的,他们以救死扶伤为己任,无论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会去做剥夺一个人生命的事。

所以执行死刑时进行静脉注射的人往往都是临时培训的,达不到专业标准。

无独有偶,在中国,也曾经发生过这样的类似的事故。

不同的是,不是人为事故,而是设备故障。

注射第二针的时候,针管里第一针药物的残留与第二针药物混合后发生了化学反应,凝固到了一起。而在执行室的人没有及时发现管子里的情况,还在继续推注射器,导致管子内加压过度发生了管子爆裂。

死刑犯未被一次性注入足量的药物,还残存意识和感知能力,当行刑者们又手忙脚乱的重新继续注射行刑以后,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这段时间里,无疑对犯人来说又是一次残酷的折磨。

因此,有些人提出,看似人道的死刑手段,其实都没有达到理想的人道主义。无论何种死刑方式说到底都是不人道的。那么是否应该取消死刑呢?

他们认为,就算把死刑犯的生命终结了,他带来的损失和伤害也无法被挽回了。又何必要剥夺犯人的生存权利呢?

取消死刑真的可以吗?

没有了死刑,法律的震慑作用何在?是否会引起犯罪率剧增呢?没有了死刑,那些因犯罪而遭受生命损失的人们的冤屈如何申诉?怨念如何排解?

对此,你怎么看?

吴亦凡会被判死刑,还是无期徒刑

吴某凡到底会被判几年?大家也不用瞎猜了,看到最后,你就知道他大概会被判无期徒刑还是s刑了!

8月16日晚上,朝阳警方发布一条关于吴亦凡的情况通报:

北京朝阳人民检察院对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我们来重点捋一下“强奸罪”和“批准逮捕”这两个词!因为司法机关嘛字少事大,大家都懂的。

首先拘留和逮捕是两个不同含义的词!

刑事拘留嘛是公安机关作出的,7.31朝阳警方拘留了他,是因为觉得他可能有犯罪事实,是个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他相关的证据才会做出拘留。

拘留之后,就是检察机关提请检查机关批准逮捕,大家这里注意下,检查机关才有资格进行批准逮捕!

时隔15天批准逮捕,这也充分说明吴某凡的犯罪事实可能被坐实了,或是检查机关看到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觉得他有很大的犯罪嫌疑,很可能被判刑,所以才做出批准逮捕这一决定,此时的他就成了被告!

8.16的朝阳检察院的这一决定也说明他的重大犯罪嫌疑是成立的。

接下来就应该是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来做出这样一个最后判决。

此时的他也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被告,如果最后罪名成立,这个时候我们就叫他罪犯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这样一个过程!

另外吴某凡这个案件也不会被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受到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伤害。

再来说一下他到底能被判刑多少年呢?

强奸罪的基准刑罚是3-10年,但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有可能就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问题,一般的刑事拘留是14天,朝阳警方提请朝阳检察院进行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到了30天!

大家可能要纳闷了,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提请延长到30天呢?当然不是说随便想延长就延长的,这里有3种情况:

①多次、②团伙、③流窜!

到这里肯定很多人会说他应该涉及到多次和团伙作案,毕竟像选妃、灌酒这种操作不是一个人能完成得了的,肯定需要多人来协助才能共同完成。

如果最后的结果真的是涉及到多次和团伙作案,那他的判刑肯定就是10年以上了。

但是具体能判多少年,我们都不得而知,只能静待法律的审判了。

当然啦,他加拿大国籍也并非他的护身符,国内坐完牢以后就给他驱逐出境!

最后还是那句话,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尽管你是顶流又如何?也希望大家能从吴某凡这件事上吸取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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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奸犯刑满释放,又性侵未成年人,该实施“化学阉割”吗

化学阉割,中国刑法没有这一条。

先因强奸罪入狱,后又性侵未成年人,同样是强奸罪,只不过第二次是累犯,并且是性侵未成年人,性质相比又严重得多。

根据刑法可以判10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直至死刑。

当然,强奸犯人人痛恨,累犯更是可诛,所以才有阉割刑的民声要求。

但时代进步了,文明和人道主义是当代刑罚的主题,立法不可能出现阉割的条款,但把这个累犯关上个20年,也早已厉磨了他的罪恶心魔!要不如枪毙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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