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转年9月退休,当年还有必要参评高级教师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专家建议退休人员返工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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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年9月退休,当年还有必要参评高级教师吗
明年九月退休,今年参评高级教师有用吗?
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师是全额事业编专业技术岗位。走的是专业职称路线,也就是说职称越高工资越高。基本工资是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四部分组成。
以中学教师为例:
中学教师一般分为中学二级教师(初级职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职称),中学高级教师(副高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中学特级教师(正高级职称、相当于教授)。
明年9月退休,今年参评高级教师有用。参评高级教师说明你是中教一级,并具备参评高级教师的资格,如果参评上为高级教师即高级职称,工资也就相应提高。
例1、中教一级教师:岗位工资1950元,薪级工资780元,工作津贴868元,生活补贴1832元,合计5430元(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各地不同)。
例2、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工资2210元,薪级工资930元,工作津贴868元,生活补贴1832元,合计:5840元
(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各地不同)。
退休时按基本工资的同等比例发放,可见高级教师比一级教师养老金要高。
疫情期间换工作合适吗
快退休了,不想这事了,更何况做为医务人员,在疫情下,咱不说做多大贡献吧,尽自己所能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是必须的,我相信,只要我们人人守则负责团结一心共同抗疫,我们一定会战胜这场疫情的。
建设工程减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需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顺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逾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顺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推销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需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需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需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需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演讲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操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依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推销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化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演讲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演讲;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逾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需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丈量、水文等勘察效果必需真实、准确。#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效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资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推销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推销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呈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当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当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装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演讲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越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p#分页标题#e#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演讲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演讲。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演讲。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顺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操持。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需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依照国家规定操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依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演讲、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演讲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依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p#分页标题#e#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效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依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规范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依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化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演讲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规范,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局部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p#分页标题#e#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需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工时间还会延长吗
眼下,不是复工时间会不会延长的问题,而是一定要延长。
就目前来看,冠状病毒仍然在肆虐!
下面是今天发布的实时数据。
确诊和疑似病例已经达到了五万多,触目惊心!
这么严重的形势,居然还想复工,荒唐!无知!
那不是你挣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在给这次疫情添乱!是破坏大局!
现在,面对疫情,已经是全国一盘棋,正是对病毒进行歼灭战的非常时期!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战士,只不过我们的武器是“闭门不出,退避三舍。”
老老实实在家待着,让病毒无可乘之机,再凶猛的老虎,找不到食物,也会饿死!
现在,国家正集中优势兵力,对病毒进行围歼,所以,奉劝大家,没事别出来添乱!
复工的事,大局已定再议不迟!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转年9月退休,当年还有必要参评高级教师吗和专家建议退休人员返工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