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 促使酒后代驾市场出现井喷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醉酒驾驶什么时候入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专家建议醉酒不入刑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醉酒驾驶什么时候入刑
  2. 七种酒驾不入刑
  3. 醉驾一定会入刑吗
  4. 醉驾入刑十年,为何酒后驾驶屡禁不止

醉酒驾驶什么时候入刑

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中(八)

七种酒驾不入刑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醉驾一定会入刑吗

醉驾不一定会被判刑,如果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所谓醉驾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罚,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十年,为何酒后驾驶屡禁不止

醉驾入刑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走向要这样看。

屡禁不止的一部分原因从根本上看还是与国人的文化环境有关,杀人偿命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概念,对这个没有人有异议。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大家习惯聚在一起推杯换盏,总是要喝两杯的。

喝了一二两酒,就犯罪了,老百姓不认可。

不止中国立法惩罚酒驾,外国也曾同样为这个问题困扰。

我国“禁止酒驾立法”与美国1920年颁布的“禁酒令”的思路是一样的。美国“禁酒令”不允许人们制造、售卖、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的饮料,也不能在宴会上与人共饮。该法令成为典型的失败法令,最终被废止了。

下面我就谈谈醉驾的前世今生与将来的走向!

醉驾入刑的来源

“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为犯罪行为进行打击,遏制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

我国为什么对这个事这么重视,这跟十年以前发生的多起恶性醉驾案件有直接关系。据统计,2009年1月至8月,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同年,这类案件层出不穷,惨祸接连发生: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5死4伤,河南王卫斌醉驾造成6死6伤,黑龙江张喜军醉驾连撞26人……

一连串的恶性案件形成了“醉驾入刑”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相对近些年舆论影响法治的案例,醉驾入刑可以算是鼻祖了,结果是迫使刑法进行了一次仓促修改。

醉驾入刑的现实状况

其实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就存在重刑轻民、以刑为本,过于强化和依赖通过刑事手段来调整社会秩序的现象。而“醉驾入刑”作为当年特殊背景下,为了体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刑事政策的一种做法,如今已经严重跟不上今社会现代化治理的要求。

现实是,醉驾行为逐年攀升,目前醉驾类案件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成为第一大犯罪。从这个结果看,如今不但没有起到预防的效果,反而已经偏离了初衷。

近年来,多位人大代表都曾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发表看法。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曾提出应在醉驾案件中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甚至有的代表提出取消这一类犯罪。

刑法有谦抑性,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人或社会造成现实危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冲突。

建议放宽政策

通常在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时,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既不能一刀切取消,又不能坐视问题不管。

大家都知道80毫克是醉酒驾驶的标准,但实际上,个别地区的司法机关曾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台了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

例如,浙江允许侦查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四川允许法院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贵州允许检察机关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不具特定情形的采取相对不起诉决定。

假如我在浙江饮酒达到80毫克,开车马上越过省届到了江苏,如果我在浙江这一侧被抓,我就不是犯罪,如果刚好越过分界线碰到江苏警方查酒驾,那么我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一段路受到不同对待。各地使用标准不一,会导致严重执法不公。

不仅如此,从各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来看,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醉驾的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还有地区将城市和乡村的醉驾入刑标准区别对待。

所以应放宽醉驾入刑,提高“醉驾入刑”的标准,同时扩大以行政手段处理醉驾的范围,尤其是没有社会危险后果的醉驾行为。同时,在全国统一入刑执行标准,扩大醉驾行为处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

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适当放宽醉驾入刑标准的,总体目的就是提高入刑标准,不要动不动就用刑法去处理问题。同时应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的执行标准,并且注重以实际危害为导向判定是否应追究刑责。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早2011年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军指出:“法院具体追究醉酒驾车刑事责任时,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其实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中,被定上罪犯标签的人并不是越多越好。

2.一方面法律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社会治理也不能单靠严刑峻法。过度限制人的自由,就会产生“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治理悲剧。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现实状况是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无论被处以什么刑罚,都会导留下犯罪记录。一些职业工作者律师、医师等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事业编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会被限制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此外,行为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等受限,尤其是子女将来如果工作需要政审,就不会通过。大家想,本来正常生活就受到了影响,各方面再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那我就要仇视社会、报复社会,这样又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3.折中之道就是保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增加“情节恶劣”的限制,从而提高定罪的门槛。

对于醉驾的认定不能再靠单一的酒精含量80毫克为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际醉酒程度、车型、地点、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同时尽量让全国各地对醉驾的定罪量刑标准达到统一。

例如,可以对饮酒驾车的行为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或者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手段。

最后,醉驾入刑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减少酒驾醉驾发生率,法律要深入人心、得到认同,才能被人们遵守。在醉驾问题上,严苛的刑法是得不到人们一致的认可的。而提高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发挥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作用,人们才不会对这一罪名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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