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电行业政策环境分析及市场投资战略咨询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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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3条关于保护湿地的建议
  2. 全球环境十大问题怎样解决短句
  3. 关于环保法的政策分析与对策
  4. 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3条关于保护湿地的建议

第一,尽快制定《湿地法》,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湿地与森林、海洋共同构成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我国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得到了保护,唯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湿地法》并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级、各行业机构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规定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从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等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二,加强立法,完善管理机构。湿地既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系统,又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经济系统。因此,一个自然湿地单元(系统)的利用和保护应该统一管理。立法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将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到法律高度来认识,才会起到显著成效。

第三,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树立新型湿地环保理念。保护湿地是一项新兴事业,目前全社会还普遍缺乏湿地保护意识,对湿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可持续利用重要性缺乏认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必须转变不利于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传统资源环境观,必须在全社会逐步树立新的资源环境观,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认识到湿地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第四,坚持保护与利用兼顾、保护为先的原则。当前,在湿地规划中,应将重点放在建设和保护上,坚持湿地经济发展以湿地生态保护为前提,坚持“以保护求持续发展,以发展促环境保护”的湿地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选择好本地区既有经济效益又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是保护湿地和湿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要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湿地生态旅游业、水产养殖业、高效避洪农业、农牧渔副产品保鲜加工业的发展。有些部门、组织和专家正在探索湿地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对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成果,应该加大推广力度。

第五,保护多样性特色,促进湿地综合利用。充分利用湿地的地貌多样性和环境多样性特点,保证和发展湿地系统的生物多样性、经济多样性至关重要。建议以湿地生态保护为前提,根据湿地系统的多样性特点,做到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使尽可能多的生物种群去充分占领湿地的各种空间,获取湿地各类生物的有效保护和资源最合理利用。

第六,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扩大国际合作。保护湿地必须依靠科技,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十分必要。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研究,注重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

全球环境十大问题怎样解决短句

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公开环境信息,推进公众参与。

二是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进行全国一盘棋的战略规划。根据各地的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增长方式,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

三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治理污染产业化。

四是强化环境管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或控制目标的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准入,严格执行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将保护环境作为重要依据来制定产业政策,公布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

五是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

六是完善环境法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七是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化进程。

八是健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和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

九是加强环境科研和能力建设。开展环境政策法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境问题、环保产业等方面的研究及技术示范;加大环境监测、应急体系、宣教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

十是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我国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国家和政府形象。通过履约和国际合作,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有关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

关于环保法的政策分析与对策

首先是新环保法的改进:

1立法中心理念的改变。

2监管更加全面和严格。

3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4全面体现民主和民生。

其次是对策:

1执法力度要加强。

2政府主导下的再分配。

3集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度。

4完善新环保法下的监管机制。

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一、立法体系不健全

中国的环境立法在整个国家的立法活动中,是一个比较活跃的领域。尤其近几年来,不断有新法出台。环境法已迅速发展成一个新的法律门类,成为一套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立法体系上的空白制约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立法体系不健全

立法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某些重要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规尚未制定,如内水防治污染法、恶臭污染防治法、电磁波污染防治法、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法、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保护管理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2.环境标准的制定有偏差

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由于污染环境的因素很复杂,变化差异大,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标准,但环境标准缺乏准确性,在量的准确性上有偏差。

3.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滞后

在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上存在滞后情况。如现有的排污收费标准严重偏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制定于1982年),这一标准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制定的,而现在国民生产总值已有较大提高,企业的承受能力、技术水准也有较大提高,但却还依据20年前的排污收费标准,使所征收的排污费不仅远远低于其给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也低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以至于出现企业宁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的现象,严重制约着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

1.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条款少

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由于立法习惯、认识水平等原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化,“应该”“鼓励”“限制”“类推”等原则性用语较多,又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就采用立法类推模式,即用“依照”或“比照”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来规定某些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环境法和刑法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这种片面沿用立法类推形式,给司法实践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不利于实现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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